解決TRF爭議 金管會出招 銀行指有道德風險
2016-10-05 20:47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解決TRF(人民幣可贖回遠期契約)投資爭議,金管會決定「來硬的」,但銀行擔心此舉既違反公司治理,也會引發道德風險。
金管會銀行局上周五(30日)召集銀行開會,會中宣示處理TRF爭議最新3大處理原則。據了解,各銀行代表一進場,都看到桌上白紙黑字,由銀行局發布的最新3項規定。但沒多久 ,銀行局人員立即「回收」這張紙,改以口頭宣示,並告誡處理原則文字不得外流。但許多銀行早已經「拍照存照」,並趕快LINE給同業互相告知。
金管會這3大處理原則是,要全體銀行在1個月內,須與TRF爭議客戶達成和解,銀行還須分攤客戶損失金額,若未能達成和解,銀行不得拒絕客戶調處或仲裁要求,「且還必須接受調處結果」,若銀行不照辦,金管會不排除祭出行政處分或做為業務申請時參考。
銀行業者說,金管會此舉擺明,就是要銀行「賠」客戶,但TRF投資人都是專業客戶或法人,又不是拿老本買雷曼連動債的可憐老兵或退休族,若銷售行為一切合規,現在卻要銀行賠,說不過去。
銀行認為更扯的是,金管會原先規定,TRF「調處」結果,對銀行不具拘束力,但金管會上周五下達的最新指令卻是,客戶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調處,「銀行須接受調處建議」,銀行若拒絕,金管會不排除祭出行政處分。
有銀行直言,要銀行跟客戶進行調處,「就沒有法規」可循;因為TRF客戶是專業客戶,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在沒有法規前提下,銀行還要接受調處建議,金管會大概是被立委逼急了「已經錯亂」,一再擴大行政裁量權。
有銀行指出,部分TRF爭議案已進入司法訴訟,且案子只要進法院,銀行「勝訴」機率高,要回頭走仲裁或調處,對銀行並不利;且已在訴訟中案件,要改走仲裁管道,必須原告、被告雙方都同意。亦即,銀行要撤回訴訟,必須先經過銀行「董事會」同意,但現在若「只憑金管會要求」,連董事會都還沒過,就硬要改走仲裁或調處,有違公司治理原則。
還有銀行說,金管會最新處理原則,只會增加市場道德風險,因為原先不吵不鬧的客戶,看到會吵的客戶能獲賠,這些客戶也陸續開始違約,TRF爭議案只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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