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有立委不滿行政院政務委員「大砍」台銀、土銀增資案,發言抨擊,這也證實六月底在金融界的一項傳聞。百分之百由政府持股的台銀、土銀因恐資本適足率不足,國庫又無力增資,故在105年度由國發基金各增資70億元,而106年度財政部基於公股主管身份,將以國有土地作價增資420億元。前者是立法院委員會通過的預算案,後者更是以今年修正通過的台灣金控公司條例為依據,可說都是理直氣壯,又可強化兩大銀行的財務強度,行政院似無立場喊卡,但事實上是否如此?
討論這一爭議,可能要先確定,台銀土銀的增資是否具有必要性與急迫性?如確有燃眉之急,國庫又拮据見肘,有無其他財源或有其他方法可提升資本適足率?最後是整體行政院(各部會)應如何協力處理本案?
銀行的資本適足率是銀行承擔風險能力的重要指標,因此我國銀行法早在民國78年即予引進,於第44條訂有最低8%的下限,而為因應近年來國際情勢變遷,各國主管機關也要求逐年提高,因此資本適足率不達標準,自然會影響銀行貸放能力(放款是風險性資產)及海外擴張。不過報載該二銀行到2018年時都還能滿足下限標準,可見未雨綢繆是財政部及二行的主要考量。
改善資本適足率,現金增資最為單純也最易取信於外,但偏偏國庫無力增資,又不願上市或引進民股,所以國發基金變成一個方便門,加上立法委員都樂觀其成,看來是美事一樁。但是國發基金依據「產業創新條例」設置,不論依母法或子法(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投資已成熟的公營銀行絕非基金的任務,國發基金之所以編列140億投資二銀行,是利用法規中「行政院專案核准」的例外規定,所以依法依理至少要證明注資銀行的效益要遠大於注資創新事業的效益。而且記憶所及,國發基金也非財源充沛,其投資是否也要舉債付息?行政院自應積極了解。
半年前財政部極有創意提出台灣金控公司條例的修法,希望容許以國有土地作價投資台灣金控(再轉投台灣銀行),且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財產作價依公司法須以「事業所需之財產」為限,依銀行法也要遵循「自用不動產」的底線,所以條例的修法容許美國學校(TAS)租用的國有地可作價資本,是以「資本適足率」的穩健理由,傷害另外兩項法律的穩健經營觀念。
立法過程中,財政部、主計處樂觀其成可以想見,但金管會及經濟部未強力捍衛,倒也奇怪。也許因為金管會曾准許某壽險公司以土地作價增資,成為可援引的先例。但一則要考慮先例是否良例?二則不要忘記,保險法為期符合對全體保戶的長期承諾,保險資金原可投資非自用不動產,只要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條件。
行政院政務委員於協調會中稱「資金運用應有輕重緩急,國發基金的錢應優先做實質投資」,不管其真意為何,倒還符合前述論述的精神:也就是國發基金運用有其法定目的,國家資源的調撥也要比較其效益,而個別法律的監理宗旨更應一貫,不能真以為英國戲言「國會萬能parliament can do anything but make a man a woman」是正確的。
二銀行首長可能要問:本案何解?這就涉及各部會的整合,國發會應評估資金運用在不同領域效益及次序;金管會不妨考慮資本適足率的節奏,也可考慮某些風險係數的調整,例如:自用住宅貸款係數可再降低甚至歸零,因經驗證明只要覆實估價,自用房貸風險不高,而且也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對基本居住權的保障。
至於財政部除多保留公營銀行盈餘外,也可推動其上市,如此增資就要接受市場考驗,十年前合庫資本適足率不足,就是透過上市、民營化、併購、策略聯盟贏得市場信心,終於一舉完成六十年第一次的現金增資(政府不出一分錢)。以上建議步驟,如何運用,端看內閣如何整合了。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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