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1日 星期五

IFRS 17的新概念

因應IFRS 17 保戶、投資人的新課題

2019-09-05 11:02會計研究月刊
【文.莊蕎安】
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04年3月發布IFRS 4「保險合約」之前,各國保險合約的會計處理並沒有一致的規定,因此各國作法各有不同。IFRS 4做為過渡性的準則,也僅是定義何謂保險合約,以及如何認列負債準備,並未統整會計處理的方式。IASB花了二十年研議IFRS 17「保險合約」以取代IFRS 4,從範圍、認列、衡量到表達有完整的會計處理。IFRS 17的準則精神,也能夠與其他會計準則一致,也就是收入於實際提供時認列,有虧損時則立即認列。
然而,保險合約期間通常很長,其相關收入與成本,必須估算未來現金流量,並以適當折現率折現認列於財報,又必須考慮風險調整的精算假設,使得IFRS 17特別複雜難懂,不過此公報的實施可使各國採用IFRS的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具有比較性。
IFRS 17的新概念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鍾丹丹解釋,目前保險公司所適用的IFRS 4,與我國預計2025年採用的IFRS 17的差異主要如下:
保險收入之認列
目前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到保費時,全額認列當期保費收入,並提存各項準備金列於保險負債下。IFRS 17可說是完全翻轉收入的認列,為了強調保險公司以其保險服務賺取收入,因此將IFRS 4的「保費收入」於IFRS 17改為「保險收入」,排除IFRS 4納入之投資組成部分的收入及費用。保險公司必須以服務交換收入,亦即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到保費,先認列保險負債,僅能夠在提供服務後,才能認列相對的收入於綜合損益表。
為此,IASB在IFRS 17中導入了一個關鍵性的會計項目-合約服務邊際(CSM),為公司在保單生效日時,對於該保單全期所預估之利潤,隨著保險公司服務的提供,逐期認列於綜合損益表,就好像長期工程合約裡的長期工程利益,會隨著工程的進行逐步認列至損益。鍾丹丹特別強調,實施IFRS 17就保險合約最終之損益,並不會因此增加或減少,而僅是認列的年度有所不同。
保險合約負債之衡量
目前於IFRS 4下,保險合約負債之衡量主要為準備金之提存,依我國「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採鎖定利率並且保持不變。IFRS 17對保險合約負債的衡量,則規定依保險合約的條件,選擇一般模式、變動收費法、保費分攤法等衡量方式。
此外,IFRS 17下保險負債之衡量係採現時估計。「現時」估計係指採用最近之資訊進行估計,有別於IFRS 4保險合約負債採用商品定價時之利率及發生率計算,以現時資訊作為估計基礎,能夠反映現時之負債水準。
資產負債表的變化
相較於IFRS 4下係將準備金之提存結果列報於保險負債項下,資產負債表的表達在IFRS 17的規定,則是將保險合約群組(IASB於2019年6月提出之修正草案已改為合約組合)依前述衡量方法衡量後之淨資產或淨負債,分別列於保險合約資產或保險合約負債。另部分會計項目如應收保費、保單貸款、應付保險賠償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等,因屬衡量保險合約群組的淨資產或淨負債現金流量之一部分,故不再於資產負債表單獨表達。
綜合損益表的變化
相較於IFRS 4列示保費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IFRS 17損益表達則會分別列示保險本業損益及投資損益兩大部分,屆時可以很清楚看到公司保險活動及投資活動分別的績效為何。
附註揭露的新增
IFRS 17規定附註揭露中須編製調節表,透過調節表可以了解保險負債之期初及期末餘額調節表、CSM預計認列於損益之期間等,也可以瞭解保險公司估計的程序、用來折現的殖利率曲線,以及決定風險的信賴水準等。對投資人、保險人來說,可藉此看出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9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