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營業稅 銀行爭利息支出扣抵
對獲利衝擊減4~5成 財部:目前沒討論
力圖翻案
【廖珮君、林巧雁╱台北報導】金融業營業稅確定漲到5%,銀行業擬透過銀行公會提案,希望比照一般企業,採用「加值型營業稅」,把「存款的利息支出」視為進項稅額,「放款的利息收入」視為銷項稅額,相抵後才課5%。
【廖珮君、林巧雁╱台北報導】金融業營業稅確定漲到5%,銀行業擬透過銀行公會提案,希望比照一般企業,採用「加值型營業稅」,把「存款的利息支出」視為進項稅額,「放款的利息收入」視為銷項稅額,相抵後才課5%。
據銀行估算,若有進項稅額可扣抵,將可減少4~5成對獲利的衝擊,例如本來課5%將吃掉10億元獲利,若有進項稅額,可能僅會吃掉5億元獲利,衝擊大降。
針對國銀及銀行公會擬提案,爭利息支出可扣抵,財政部官員昨表示,目前沒討論。
官員說,金融業從1986年至今都是這樣課稅,金融業屬於沒有進項成本的產業,因此稅率以總額計算,如果要扣抵,買家必須先付出營業稅才能扣抵,金融業的利息成本並沒有付營業稅,因此無法扣抵,頂多可列人事成本與硬體設備等費用。
針對國銀及銀行公會擬提案,爭利息支出可扣抵,財政部官員昨表示,目前沒討論。
官員說,金融業從1986年至今都是這樣課稅,金融業屬於沒有進項成本的產業,因此稅率以總額計算,如果要扣抵,買家必須先付出營業稅才能扣抵,金融業的利息成本並沒有付營業稅,因此無法扣抵,頂多可列人事成本與硬體設備等費用。
整體銀行獲利少7%
他說,過去銀行繳的金融營業稅幾乎都沒入國庫,都成為金融業專款專用,未來也只有多出3%的部分入國庫。至於歐美金融業雖然沒有營業稅,但因金融海嘯被加課銀行稅,平均稅率為20%,比台灣高出許多。
財政部規劃銀行與保險的金融營業稅從現行2%恢復至5%,預計可挹注國庫約200億元。
銀行主管表示,目前金融業是採銷售總額(主要是利息和手續費收入)課營業稅,沒有如一般企業有「進項稅額」可扣抵,例如一般行業進貨75元、出貨100元,是拿25元繳5%的稅,但金融業收入就是100元,就是100元繳2%,之後則是漲到5%。
銀行主管說,金融業要採「加值型營業稅」,首先得有進項稅額,目前銀行業最大宗的費用就是存款戶的利息支出,這部分就可當進項成本去扣除。
該主管說,例如100元的放款利息收入,若可扣掉50元的存款利息支出,等於淨賺的50元才繳5%的稅,而不是收入總額100元繳5%,才算符合租稅公平。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則表示,是否要有「進項稅額」則需由財政部再討論。據穆迪報告指出,金融營業稅漲到5%將降低銀行獲利能力,導致資本形成能力轉弱,估算整體銀行業獲利將少7%。
財政部規劃銀行與保險的金融營業稅從現行2%恢復至5%,預計可挹注國庫約200億元。
銀行主管表示,目前金融業是採銷售總額(主要是利息和手續費收入)課營業稅,沒有如一般企業有「進項稅額」可扣抵,例如一般行業進貨75元、出貨100元,是拿25元繳5%的稅,但金融業收入就是100元,就是100元繳2%,之後則是漲到5%。
銀行主管說,金融業要採「加值型營業稅」,首先得有進項稅額,目前銀行業最大宗的費用就是存款戶的利息支出,這部分就可當進項成本去扣除。
該主管說,例如100元的放款利息收入,若可扣掉50元的存款利息支出,等於淨賺的50元才繳5%的稅,而不是收入總額100元繳5%,才算符合租稅公平。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則表示,是否要有「進項稅額」則需由財政部再討論。據穆迪報告指出,金融營業稅漲到5%將降低銀行獲利能力,導致資本形成能力轉弱,估算整體銀行業獲利將少7%。
台銀土銀衝擊最大
穆迪金融機構分析師高玫君指出,金融營業稅漲到5%,將以9成總利息和手續費收入來自台灣的台銀和土銀衝擊最大,若以去年獲利數據估算,台銀獲利將減少14.8%、土銀則將減少10.2%。
高玫君認為,獲利能力下降意味著內部資本形成能力會轉弱,且會進一步影響銀行的成長策略,特別是海外及中國。
高玫君認為,獲利能力下降意味著內部資本形成能力會轉弱,且會進一步影響銀行的成長策略,特別是海外及中國。
根據報載,由於政府財政困難,財政部推出財政改革方案,除了富人稅和提高金融業營業稅這兩點之外,大致獲得好評。在富人稅方面,各界認為課不到,只是「安慰劑」而已;至於對金融業提高營業稅,引起金融業反彈是可以預期的。然而財政部與金管會以國外也有銀行稅為由,認為對金融業課徵營業稅,並且將稅率「恢復」到5%,是很有道理的政策,此點讓人難以認同。
我們雖贊同金融業在連續數年獲利屢創新高後應共體時艱,為國家財政多負擔一些,但這不表示提高金融業營業稅是合理的政策。尤其主管部會竟把銀行業營業稅與歐美的Bank Levies(逕稱為「銀行稅」)混為一談,更是「誤把馮京當馬涼」。二者性質差異懸殊,主管部會應該「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不宜混淆視聽。
首先,我們來看銀行業(甚至整個金融業)的營業特性。金融業與一般製造業最大的差異在於沒有進貨,因此在現行「加值型營業稅」的稅制下,一般製造業繳納的營業稅有進項的營業稅可以扣抵,其名目稅率雖然是5%,實質稅率卻遠小於5%(視其進項扣抵的高低而定)。至於金融業,由於沒有進項的營業稅可扣抵,其營業稅本質並非「加值型」,而是「總額型」,因而在加值型營業稅立法時,曾考慮此因素擬將稅率訂在2%。後來雖仍依5%課徵,但1998年年底國內發生本土性金融風暴,政府迅即宣布將銀行營業稅降為2%,對當時危機的化解發揮明顯的助益,其後未再研議提高,主要因為適用這項稅率並非沒有道理。
若銀行改採「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以銀行放款業務而言,其「進貨」是存款,「產品」是放款;放款利息收入當繳5%營業稅,則其存款利息支出也當設算扣抵5%營業稅,由於一般銀行放款僅佔存款七成左右,因此若採「加值型」營業稅制,允許銀行扣抵設算之進項稅額,則扣抵後銀行之實際稅率負擔反將低於現行2%之「總額型」稅率。但若仍採「總額型」稅制,且將營業稅率提高至5%,則銀行營業稅負擔遠較其他產業為高,實屬不公平。
因此,要銀行共體時艱,增裕財政稅收,若用提高營業稅率方式,既不符加值型營業稅之初衷,且大幅增加銀行業之負擔。實施初期,在財政部及金管會嚴格監控下,銀行可能不敢轉嫁稅負至顧客身上,惟營業稅既屬間接稅,依照市場法則,長期必將轉嫁至顧客身上,屆時所提高之金融營業稅,等同由全體金融消費者負擔。
鑑於金融業不同於一般製造業,已經採行加值型營業稅的歐美國家,根本不課徵金融業營業稅,因不符加值型稅制精神。目前課徵金融營業稅的國家,可能只剩下中國和台灣,主管當局經常宣稱要與國際接軌,此刻反倒是與對岸接軌,規劃金融業之營業稅率為5%,與對岸相同。當然,財政部之規劃本意應是為增裕財政收入,與對岸稅率接軌純屬巧合。
既然歐美採取加值型營業稅的國家根本不課徵金融業營業稅,那又怎會有財政部與金管會所宣稱的「銀行稅」呢?其實,應該釐清歐美Bank Levies的嚴謹意義應是「銀行特別捐」,而非「銀行稅」,因為其本身不是稅(Tax),並且課徵基礎不是來自銀行的營業活動,而是依據銀行的資產、負債或資本的規模。
銀行特別捐的產生是2008年金融海嘯後,針對大銀行「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所做的因應設計。在金融海嘯期間,歐美各主要國家政府,為了穩定金融,動用鉅額的納稅人稅款,拯救陷入危機的大型金融機構,因而「銀行特別捐」係根據銀行的資產、負債或資本的規模而訂定,也因此只有規模到一定金額以上的銀行才會課徵銀行特別捐。無足輕重的小銀行其倒閉不致影響金融穩定,就按照市場法則,經營不善時就讓它關門大吉。
因此,在英國股權與負債總值大於200億英鎊以上的銀行、金融集團,在法國最低管制資本超過5億歐元的信用貸款機構、投資公司、銀行控股公司,在德國負債金額大於3億歐元以上的銀行,在荷蘭淨值超過200億歐元以上的銀行,才會被課徵銀行特別捐。至於美國則直接稱為「金融危機責任費」,只對總資產大於50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課徵,故與金融機構營業稅的性質截然不同。
綜言之,所謂的「銀行稅」其實是歐美政府對「大到不能倒」的大型金融機構所徵收的「銀行特別捐」,對金融機構並不徵收加值型營業稅。我們政府若為充裕國庫,而且基於金融機構「一家都不能倒」的政策目的,要對所有金融機構都課以銀行特別捐,這也還算說得過去。但對金融業擬「恢復」5%稅率之營業稅,在已經實施「加值型營業稅」的台灣,既不符加值型營業稅本質,也苛待金融業。財政部與金管會實宜改弦易轍,以直接課徵金融業特別捐的方式充裕國庫;只是,既然收了特別捐,將來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財源,也責無旁貸地落在國庫(全體納稅人)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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